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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监会发布2017第33号监管函
  • 日期:2020-02-13   点击:次   字体:[ ]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3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13日至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控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发展规划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集团及集团内其他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北京阳光融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方藏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四、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规划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我会于2017年3月13日至4月15日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治理运作方面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未及时修改。你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未根据公司章程及时进行修改。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你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未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及时修改。二是你公司未建立面向董事的信息报送制度。三是你公司章程中未明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四是你公司未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五是你公司未设置明确的董事提名及选举机制。六是你公司董事会下未设置提名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七是你公司2016年董事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均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保监会,部分会议通知中未写明召集人,部分会议记录不完整,未写明会议召开方式、主持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相关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三)监事尽职报告未按期报送。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送监事尽职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

  (四)关键岗位人员缺位。你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秘书岗位。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八十条规定。

  (五)公司章程不完备。你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告相关内容,未编制发起人表,未对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情况做注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相关规定。

  二、内部管控方面

  (一)关联交易管理存在问题。一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二是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你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缺失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相关内容。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

  (三)发展规划存在问题。一是董事会未设立发展规划委员会,也未指定其他专业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二是战略规划风险管理部分没有明确适当的风险限额。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三十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四)内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内部审计制度及工作操作规范中未明确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未达到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5‰比例的要求。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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